(2009年7月24日)
来源🤸🏽♀️:共产党员网
为规范财政秩序,严肃财经纪律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👰♂️,惩处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,确保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,现对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一🈺、本解释所称“小金库”👩🍼,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。
二😠、党和国家机关☕️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💇♀️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“小金库”行为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(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),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。
三🏃♂️、有设立“小金库”行为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🌶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四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吃喝🤌🏼、旅游、送礼、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👌👨🍳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五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新建、改建🎹、扩建、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🈳🤷🏻♂️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🚂。
六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、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七⛹🏽♀️🎅🏽、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🦻🏼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八🎨、以单位名义将“小金库”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💂🏻♂️。
九、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★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🕺🏻👰♀️。
十、对在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中有弄虚作假🤷🏽、压案不查、对抗检查👨🏼🔧、拒不纠正🔘、销毁证据、突击花钱、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,从重处理🤸🏼。
对在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中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,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👩🏽🔧。
十一、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情节较轻,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👨🏿🏭,可以免予处分🚭。
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🅿️,情节较重,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𓀍,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。
有设立“小金库”或者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行为,情节严重,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,可以从轻处分。
十二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》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“小金库”的🚴🏻♀️,对有关责任人员,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🐔,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。